证券代码:600076 证券简称:康欣新材 公告编号:2023-042
康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
关于公司股东收到山东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
(资料图片仅供参考)
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、
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,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、准确性和完整性承
担个别及连带责任。
康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公司”)股东郭志先、李
洁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出具的《关于对郭
志先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》
([2023]33 号)和《关于对李洁采
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》
([2023]34 号)。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:
一、 警示函内容
经查,2022 年 4 月 21 日,你作为康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(以
下简称康欣新材或公司)董事、总经理,通过大宗交易方式累计减持
公司股份 3,785,564 股,占公司总股本的 0.28%。2022 年 4 月 30 日,
康欣新材披露 2022 年第一季度报告。你在上市公司季度报告公告前
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》
(证监会公告[2022]19 号)
第十二条和《上市公司股东、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》(证监会
公告[2017]9 号)第七条的规定。
根据《上市公司股东、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》(证监会公
告[2017]9 号)第十四条的规定,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
政监管措施,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。你应当加强对有
关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,严格规范减持行为,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
发生。
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,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
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;也可以在收到本决
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复议与诉讼期
间,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。”
经查,截至 2022 年 4 月 20 日,你作为康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
(以下简称康欣新材或公司)董事、副总经理,与一致行动人郭志先,
合计持有康欣新材 10.35%的股份。2022 年 4 月 21 日,你与郭志先通
过大宗交易方式累计减持公司股份 30,676,430 股,占公司总股本的
你在连续 90 日内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超过公司股份总数
的 2%,同时作为董事、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市公司季度报告公告前 10
日内减持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了《上市公司董事、监事和高级管理人
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》
(证监会公告[2022]19 号)第
十二条和《上市公司股东、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》
(证监会公
告[2017]9 号)第七条、第十一条规定。根据《上市公司股东、董监
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》
(证监会公告[2017]9 号)第十四条规定,我
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,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
信档案数据库。你应当加强对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,严格规范减
持行为,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。
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,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
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;也可以在收到本决
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复议与诉讼期
间,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。”
二、相关说明
对于《警示函》所述的违规减持事项,公司已于 2022 年 4 月 23
日披露了《康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权益变动暨违规减持股
份致歉的公告》
(公告编号:2022-023)。近一年以来公司多次组织了
公司董事、监事、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对《上海证券交易所
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、监事、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》等法
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。
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并非对上市公司主体作出的,不会影响公司正
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,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
律、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。
特此公告。
康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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